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江某兰贱价收买9件共54瓶冒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飞天茅台酒,并以86560元的价格售予张某洪。张某洪将上述54瓶冒充茅台酒转售至宁德某副食品超市,其间42瓶被福建省宁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抄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判定)上述产品非该公司出产,属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江某兰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86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鉴于江某兰案发后自愿认罪且补偿顾客36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据此,新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江某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被扣押的人民币86560元归于非法所得,上缴国库,被扣押的42瓶冒充飞天茅台酒,由相关部分依法处理。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产品诺言的一起还严峻危害顾客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略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乱了商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出售损害商标权的产品,不只需求承当民事侵权补偿职责,假如数额较大或特别巨大,还需求承当刑事职责。此外,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查实售假行为,也会处以行政处分,这意味着售假行为将有或许一起导致民事补偿、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制裁的三重结果。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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